广场舞大妈扰民的行为,本质上反映了什么问题

如题所述

市民的公共活动空间不足,噪音污染,现代人的人均空间不足
多年来在日益突出的广场舞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明显缺位,政府职能部门缺乏主动介入和调解意识,多习惯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漠然心态,导致维权者在孤立无助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非理性方式。因此,在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上,政府应该多一些参与意识,多一些帮助解决问题的态度。

一是加大对确实违法的一些广场舞的引导和查处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给他人造成“妨碍”的“广场舞大妈们”,有停止损害乃至赔偿损失的法律义务。同时,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17条又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再者,按照我国《公园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公共绿地上,禁止打鼓鸣锣、甩鞭等噪声污染大的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团体可处以100至500元罚款。这是提供给政府职能部门和管理者“以法解决”问题的契机。
二是在引导双方公平合理解决诉求上,政府同样大有可为。政府完全可以给双方提供一个协商解决的平台,政府当好中间人,将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好好摆一摆,并做出调解和裁决。在培育广场舞大妈们的“自律组织”上,政府也有参与引导的诸多空间。总之,任何问题总会有最科学、最好的解决方式,关键看愿不愿意去找,愿不愿意切实地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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