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具体情形
1. 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决定是否继续诉讼的情况。
2. 原告因失去诉讼行为能力,而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况。
3.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且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
4.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的情况。
5.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情况。
6. 案件的审判需要以其他尚未审结的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况。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
1. 行政诉讼主要审理行政案件,这是其与其他类型诉讼的主要区别。例如,刑事诉讼关注的是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处理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
2.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进行的司法活动,与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如行政复议等不同。
3.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也决定了行政诉讼在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上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所区别。
4. 行政诉讼解决的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不是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则没有类似的受案范围限制。
5.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身份是固定的,即恒定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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