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如题所述

江门市为确保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制定本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协调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和日常工作,区级也有类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权益保障监督。


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由政府官员、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组成,为政府提供妇女权益法规建议,进行政策宣传和贯彻。


各级妇女联合会维护妇女权益,代表并支持她们的利益,确保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各机构需支持妇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法律援助。


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需进行性别统计,为妇女发展提供科学评估。各级人大应保证有足够妇女代表,重视女性领导力的培养和使用。


学校需关注女性青少年,提供设施和教育,促进她们的全面发展。流动人口中的女性儿童权益也得到保障,包括教育、就业和权益保护。


女职工在特定时期享受特殊保护,包括健康检查和福利待遇。政府和相关部门需监督和落实劳动权益保障措施,包括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管理。


全面实施免费婚检制度,公共场所设施需满足女性需求。婚姻关系中,女性的财产权和土地权益得到平等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女方权益原则。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寻求保护,各级政府需设立庇护场所并提供援助。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相关部门需及时处理。


妇女权益受损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为她们提供帮助,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规定被废止。
扩展资料

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制定《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该《规定》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十四届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9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江府办〔2012〕25号印发。《规定》共32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江府19965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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