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第二章中。根据办法,案件的管辖主要依据案件发生地和案件性质来确定:
第五条,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此类案件。
第六条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除非有明确规定需上级管辖。
第七条,如果设区的市实行了土地监察的集中统一管理,那么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负责所辖区内的案件,同样,上级管辖权例外。
对于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处理,这在第八条中明确指出。
第九条规定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包括国务院交办的省级非法批地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强调,当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遇到特殊情况无法行使职权时,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指定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通过协商或上级指定解决。
第十一和十二条则涉及到上级对下级的管辖权调整。上级可以查处下级的案件,或者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处理,而下级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请求上级决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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