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有那些呢?

如题所述

1. 法律渊源的差异:大陆法系依赖于成文法,即经过正式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如法规、命令和国际条约,不包括法院的判例。相比之下,英美法系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括判例。
2. 法律结构的差异:大陆法系倾向于通过法典对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的系统性规定,法典构成法律体系的核心。而英美法系通常不依赖法典,而是以单行法规和判例法为主要组成部分。
3. 法官权限的差异: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通常受限于成文法的字面解释,其对法律的解释受到成文法文本的严格限制,因此法官的角色更多是应用法律而非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有权根据成文法也可能依据现有判例来审判案件,这使得法官在特定范围内拥有创造法律的权力。
4. 诉讼程序的差异: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诉讼中扮演着主导角色,采用纠问式程序。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和被告及其律师为中心,法官扮演的是双方争论的仲裁者角色,采用对抗式程序。
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理性主义、法学家的作用突出、法典化、职权主义模式。
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经验主义、以司法实践为中心、判例法为主导、诉辩式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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