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你用的是这条吗??
1、首先满足是专业的技术培训+专项的培训费用,这种培训费用一般是有发票类的支出证明,包括学费、差旅等其他相关的费用的支出(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
2、因为有个违约金支付的是未服务期限的培训费用,也就是一个分摊问题,你总的培训费用都没有,何来主张分摊的金额,怎么主张未服务期限的违约金!!
如果我是仲裁员,我支持你的合同期限为服务期限,员工离职前是履行了服务期限的,你是按月支付员工的培训费用的,这笔费用支付视为员工在服务期内培训费用的按月分摊领取;员工离职后的培训费用你没有支付,所以不存在员工支付违约金!
就类似你专项培训该员工总费用花费了12000,劳动合同一年期,员工每月应该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如果还有3个月未服务就该支付你3000元的违约金!现在你按月支付员工1000元/月的培训费用,员工提前3个月离职了,你让员工退还你以前按月支付的1000元,且不说你的总费用的证据是否合理,在职是在服务期内,你主张退还服务期内的培训违约金就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