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头发长短是否合理

如题所述

不是和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已经侵犯了学生人身自由权,下面我来说几个案例吧,
1.2006年10月,苏州吴江青云中学颁布“剃头令”,校内所有“不合格发型”的学生必须按照标准统一发型。该令发布后,学校特意邀请了校外的理发师来校操刀,200多名男生因此而修理了发型。在他们的修剪发型上,学校也做了统一要求。
3. 2009年9月23日,禅城实验高中对学生仪容展开检查,发型不合格要修剪完后才能继续上课。全校有过百名女生因头发太长被“强制放假剪头发”。高三五班的32名女生却拒绝剪头发,最终学校强制要求这32名女生离校,作“停学”处理。
4. 2009年9月,广州东区中学的初三女生徐艳萍与邱海嫦就没敢回到教室,一切只因不愿将头发剪短。新学期开始,东区中学规定初三女生剪短发,不然要接受处分,并不允许回校上课。家长认为学校无权剥夺学生的自主权。学校称,这都是为了学生的学业着想。
5. 2010年4月,吉林松原宁江五中要求男生必须剪成寸头,女生必须剪成“五号头”(影片《女篮五号》女主角的发式),否则就停课去剪发。“五号头”要求刘海不超过眉毛,鬓角不遮住耳朵,发根与脖子平齐。
6. 2010月9日,因为头发长度不符合学校规定,13岁的临沂女孩悦悦在十天内被赶回家三次,在最后一次,她服用农药死在了家里的厕所里。她所在的学校对学生的仪表有着严格的规定,学生的发型是班级考评的指标之一。学校认为张悦的头发过于成人化,不是学生发型。
学校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制定学生的发型问题,可以强制要求学上将头发理成学校要求的长短程度。但如果是学校强制未经本人同意就将学生的头发剪了的话,给学生造成了精神损失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头发是人身的一部分,是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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