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是劳动局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监察和 仲裁 机构的管辖范围 劳动监察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主管劳动监察的工作机构。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由多方代表组成、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 办事 机构。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监察内容来看,两者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但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支付 加班费 ,以及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动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此外,按照许多地方两个机构的分工,一般来说,难以确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是 劳动关系 还是劳务关系的劳资纠纷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劳动合同 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体举报案,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个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或因履行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因转制、分立、合并导致原劳动合同的解除、延续、变更、连续 工龄 计算、新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区别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 法律法规 、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 二、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 劳动仲裁 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 三、收费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 五、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 法院 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