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需具备的条件

如题所述

物权需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要怎么样才能获得物权,抑或是怎么设定物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的设定条件应要设定物权的特定的物的种类不同而不同。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物权需具备的条件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物权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法律行为的设立。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设立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效力是什么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3、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三、物权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物权需具备的条件可以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获得,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七种原因。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