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区别

如题所述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四项综合所得、一项经营所得、四项分类所得,即:个人取得九类所得须缴个税。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 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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