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1000-10000元/件
      三、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
      四、代理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五、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七、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八、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九、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民事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三、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四、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五、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七、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1000-10000元/件
      三、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
      四、代理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行政案件的收费规定.
      五、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七、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八、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九、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行政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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