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证物证口供 三要素

如题所述

人证物证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三要素,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需要下列证据:
一、书证。即通过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文字或其他资料,如借条、合同文本等。
二、物证。即通过物品本身来反映案件事实,如买卖合同样品、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凶器。
三、视听资料。即录音录像资料,如监控器摄录下来的录像、手机录音录像等。
四、证人证言。知悉案情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一般来讲,证人应出庭作证。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性发言。
六、鉴定结论。是指有鉴定资质的法人机构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勘验笔录。是指有权机关如公安机关对案件发生后对现场进行的勘验检测后形成的记录材料,如交警在交通事故出警后制作的笔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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