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地区粮食直补什么时候下来

如题所述

一、黑龙江省佳木斯地区粮食直补,一般是5月份发放:

二、《黑龙江省对农民粮食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以下简称“粮食补贴”)的管理,确保国家和省粮食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保证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粮食补贴基本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粮食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逐级分配拨付。

第二章  粮食补贴基本原则、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粮食补贴在坚持“有税有补”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坚持“稳定政策,足额发放,分级监管”。“稳定政策”,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粮食补贴标准、范围、对象以及补贴发放方式等维持现有政策不变;“足额发放”,即: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发放时限内,将应发的粮食补贴资金通过“一折(卡)通”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分级监管”,即:省财政厅对全省粮食补贴工作负总责,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的粮食补贴工作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分级监管,确保粮食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四条  粮食补贴范围及对象。补贴范围为具有2003年农业税完税凭证实际缴纳农业税的耕地,以及经市县核实认定列入2011年粮食补贴范围的农村一到二轮延续承包改革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二轮承包性质的耕地,农、林场等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按相应工资标准核定分配给职工“以地代资”性质的耕地。具有上述耕地的农户均为享受粮食补贴的对象。对于流转土地,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本着“不重、不漏、不引发矛盾”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第五条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的补贴范围及对象一致。

第三章  粮食补贴分配方式

第六条  省对市(地)确定粮食直补基数时,按照各地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国有粮食企业1997至2001年5年保护价、定购价粮食平均收购量三项因素占全省总量的比例,并以50%、30%和20%权重核定市(地)粮食直补资金基数。市(地)对县(市)、县(市)对农民确定补贴基数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三项因素中选择适当因素和方式进行测算分配粮食直补资金。

第七条  省对市(地)确定农资综合直补基数时,按照各市(地)2006年粮食直补面积和2005年农业机械化水平各占70%和30%的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市(地)对县(市)、县(市)对农民确定补贴基数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当因素和方式进行分配。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增量资金的分配,原则上由省直接对县(市)按照已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补贴面积进行分配。

第四章   粮食补贴的拨付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将国家拨入的粮食补贴资金分配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市)财政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将粮食补贴资金分配拨付到乡(镇、农场等),乡(镇、农场等)将粮食补贴资金分配到农户,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补贴发放程序将粮食补贴资金打入农民“一折(卡)通”中。

第九条  原则上各地对已确定农户的粮食补贴面积要保持不变,但对政府征用耕地、土地流转等情况引起粮食补贴面积和享受粮食补贴对象发生变化的,要逐户进行核实,重新确定当年农户享受粮食补贴面积。

第十条  依据省下达的粮食补贴数额和粮食补贴面积计算确定当地粮食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以自然村(屯)为单位,将当年农户粮食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等主要粮食补贴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第十二条  对经公示无误的农户应得粮食补贴数额,在省规定的时限内,通过金融部门直接打入农民 “一折(卡)通”中。有关金融部门对农民“一折(卡)通”应摘要注明“粮食直补”、“综合补贴”等具体补贴项目及对应补贴数额。

第十三条  农民可持“一折(卡)通”等相关证件到就近有关金融部门,自行领取粮食补贴资金。

第五章  粮食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乡(镇)财政所等单位必须在上级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对粮食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项核算。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要求,对农资综合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基本原则。“动态调整”,即:当年农资价格水平较基期上涨较大,导致农民种粮增支较多时,国家财政多安排增量补贴资金,相应提高对农民的农资综合补贴标准;“只增不减”,即:当年农资价格水平低于基期,农民种粮农资支出减少时,为保障农民既得利益,对农民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   县(市)及单位对由于政府征用耕地等原因减少补贴面积而结余的粮食补贴资金,不得擅自动用,应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

第十七条  各地要做到“一个到村(屯)、两个到户、七个不准”。即,农户补贴面积和补贴数额张榜公示到村(屯);粮食补贴政策宣传到户,粮食补贴资金兑付到户;不准以粮食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补贴资金,不准由其他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粮食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粮食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粮食补贴“一折(卡)通”,不准擅自动用粮食补贴结余资金。

第十八条  完善耕地流转合同管理。对于市、县、乡(镇)政府、村集体及其他单位包租给个人耕种的耕地,以及新分配给外出打工返乡农民和新出生人口等二轮承包性质的耕地,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依据有关粮食补贴政策,明确是否享受粮食补贴和具体补贴方式等;对于农民个人之间发生耕地流转,要帮助农民建立完善耕地流转承包合同,明确粮食补贴的归属。

第十九条  畅通农民政策咨询和信访渠道。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农民政策咨询和信访专用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农民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二十条  坚持全面检查验收制度,促进和保证粮食补贴政策的落实。每年粮食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都要及时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结合各年度的粮食补贴工作特点,针对粮食补贴发放范围是否合理、补贴资金发放是否及时、操作程序是否规范、有无抵扣截留粮食补贴、有无虚报冒领粮食补贴等问题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促进粮食补贴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民补贴网建设工作。保证农民补贴网硬件设施功能完善、性能良好,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专人负责农民补贴网管理工作,按规定利用补贴网及时、准确地上报分户农民粮食补贴数据和粮食补贴资金发放进度,为上级部门研究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政策,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加强粮食补贴工作经费管理。粮食补贴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加强粮食补贴工作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补助经费应重点向乡镇倾斜,确保基层粮食补贴发放和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需要。

第六章    违规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粮食补贴资金等违反粮食补贴政策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下发的《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黑纪发〔2004〕12号)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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