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要以共和主义为政体框架来制定宪法

如题所述

美利坚民族与国家很大程度上是美国宪法建构的产物。宪法的至高无上性导致了所有的政治活动和政治理论都需要获得宪法的首肯才具有“合法性”。而“合法性强势”获得的关键在于理解宪法制定者的制宪意图。确定和尊重制宪者的意图是宪法解释的首要原则[④]。这就使得制定宪法的建国之父成为了一切政治理论与政治活动“合法性”的最终权威。正如布鲁斯·阿克曼所言,尽管美国宪法有许多缺陷和败笔,但是“只要美国还存在,建国之父们就是我们的宿命。我们的政治、我们的法律、我们的解释,永远都要回到他们那里去寻求它们的真意思。”[⑤]
这就不得不让我们“认真对待宪法”,回到美国制宪会议中去,回在宪法批准的现场去,去倾听制宪者们的“辩论”,去解析宪法制定会议的记录,去把握他们到底要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给美国制定一部什么样的宪法,为美国人民选择一种什么样的生活方式。
推崇英国式共和主义政体的汉密尔顿在制宪会议上承认,“自己和其他许多人一样,热烈倡导公民权利,虽然他在政府应该采取何种政体方面想法不同,但他相信自己还是愿意为此牺牲自己的想法。他认为不平等的存在,会与公民权利的存在一样长久,而且,不平等本身,就是公民发挥自由权利的结果。他坚决反对罗马保民官用权力拉平与平民的界线的。”[⑥]可以看出汉密尔顿对民主抱有深深的疑虑和不信任,但他仍然选择了共和,在他钟爱的自由中加入了比较英国宪法更多的民主比例。
麦迪逊被誉为宪法之父,他的观点被频繁引用,以证明制宪者的意图所在。麦迪逊肯定众议院民主作用的同时,更强调参议院人数要少而精,要由充满智慧的精英充任,以控制众议院的浮躁冲动,保持国家各部分利益的平衡。他还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反对自由至上主义。[⑦]
《联邦党人文集》作为反映以汉密尔顿、麦迪逊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共和主义思想的作品被视为宪法解释的权威[⑧]。我认为还应该参照反联邦党人的思想。反联邦党人也是拥护共和主义的,虽然其中的民主因子要多于联邦党人的共和主义,但其基本立场是反对民主政治与自由主义的[⑨]。事实上,反联邦党人对小共和国的偏爱、对联邦权力压迫州权力的恐惧、对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视、对人民意志的强调以及对政府权力的惧怕,说明他们是更加严格意义上的共和主义者。反联邦党人甚至认为他们的名字被联邦党人盗用,联邦党人才是共和主义的威胁,联邦党人应该称为国家主义者更合适[⑩]。
通过“进入”美国制宪会议的“现场”,我们发现自由主义的“代言人”洛克在制宪会议中的地位实在是尴尬得很。因为洛克服膺权利本位,强调议会主权,走向了制宪者明确反对的自由主义。此外,民主制在当时是为几乎所有的制宪者所诟病的,“民主”(democracy)常和“暴民政治”(mobocracy)通用。制宪者认为民主下的自由是放纵的自由,它不但戕害了自由,也颠覆了民主本身。
由此可见,“共和”而非“自由主义”或者民主政治才是美国宪法的原旨,制宪者们甚至觉得建立共和国才是上帝的意旨[j]。因为只有共和,才能既保障个人的自由,又实现国家的光荣,正如托克维尔后来所称赞的,通过联邦共和制度,建国之父的理想实现了,“联邦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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