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规定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吗?不知道不要害人啊!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原话那里有说必须了?
我是个劳动者只是想和大家讨论这些啊!我所在的公司你立马辞他批但扣你一月工资!那我还不如踹主管一脚他干掉我还要把所有工资给我啊!说打12333的兄弟恐怕是个只读圣贤书的人吧?或者、、、、、我的理解是!劳动着如果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报告,企业无权再留他!如果双方同意或哪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受害的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均无过错!而企业又想留劳动者那就要递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了!

  1、如果是在试用期,则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了,过了试用期,则要提前三十日辞职;
  2、如果在三十日内,双方办理好交接工作,也可以提前离职;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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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钦佩楼主较真的精神,浅谈一下:
1.如楼主言,原文没有出现“必须”两个字,所以要从语法上来推理:前面1个月说的是条件,后面才“可以”做什么,不遵循条件,对应的就是“不可以”,那么这个是不是等于“必须”呢???
2.其实劳动合同法里面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还有其他的时间约定:比如说:经劳动者要求,双方协商同意等等,可以去详细领悟。
3当然不知道楼主是站在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立场,就本人而言:对不遵循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不让辞职、工作条件苛刻等)无需客气,经常打12333投诉即可,对于不遵循法律法规的劳动者而言(消极怠工,吃里爬外等),掌握好证据,依法解雇即可。
祝大家都开心啊
看到楼主补充了,兴奋:
对楼主的看法完全赞同,补充里面的观点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只要是提前1个月辞工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辞工或者不批准辞工。当然楼主认为12333没有用途,只是摆设,不妨吗匿名打一下,举报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试试会不会有效果。不可否认,有些地方(特别是镇级单位)和企业的关系比较密切,但12333市级劳动保障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这个还是比较有效果的(12333会责成镇级劳动分局出面处理,如果投诉中特别说明镇级劳动单位有不作为的情况,那么恭喜你,你的举报投诉绝对会得到处理)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您这属于钻牛角尖行为,法律就是那样规定的,有没有“必须”两个字是没有影响的。反而加上“必须”会显得法律规定太过儿戏,所有的要求都加上“必须”整篇法规估计都被这两个字占领。

拓展回答:

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试用期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拓展资料:《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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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3-31
请您动一下脑子,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同意,那当然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请问除了这一条规定,那个法律哪一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说可以不是必须就是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7天提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样也是与发律不相违背的,之所以是可以,就是一种最低的最低线的提法,可以比三十日少(双方有约定),但是双方约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比三十天多!
第3个回答  2010-03-31
在法律上面几乎看不到必须两个字 但是只要是出现了就是要必须做到的 如果是正规的公司 不提前一个月通知要赔付公司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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