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任用法 (民国 94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5 条 公务人员依官等及职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荐任、简任。
职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职等,以第十四职等为最高职等。
委任为第一至第五职等;荐任为第六至第九职等;简任为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职等愈高责任愈大,相对薪资也愈高。
另外还有少数 特任
跟大陆不同 公务员最低一级是书记
委任1-3职等→称书记
委任3-5职等→称
办事员、保育员
委任4-5职等→称助理员、佐理员、技佐、里干事等等
委任5职等或荐任6-7职等→称课员、技士、干事,倘任主管称管理员、股长等职称
荐任7-8职等称专员、技正,主管称课长或股长
荐任9职等→称稽核、专员、技正,主管称科长
简任10职等→简任技正、视察、专员、主管称副组长
简任11职等→专门委员,这缺很少,主管称组长
简任12职等→司长,比如说考选部特种考试司司长
简任13职等→局长比如说
交通部高速
公路局局长
简任14职等→公务人员的最高级如交通部常务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