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由监所将犯人送至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扩展资料:
假释具有以下特征:
(一)假释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
假释是特定条件下的提前释放,因此,它必然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只有在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以后,才能对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价,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假释。
(二)假释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为根据
在一般情况下,受刑人被判处刑罚以后,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完全执行,只有在刑满之时才能释放出狱。但如果受刑人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表明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执行剩余的刑罚已经没有必要。
为此,就产生了假释的问题。由此可见,假释是对受刑人的一种奖励措施。应该说,假释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和刑法观念的嬗变具有密切关系的。19世纪以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领域中占有统治地位。
刑事古典学派中的报应主义认为,对犯罪人科以刑罚是一种报应,科刑的程度应当以犯罪事实的轻重为标准,追求严格的罪与刑之间的等价性与均衡性。
因此,作为报应的刑罚,就如同债务一样,必须如数偿还即刑罚必须全部执行,这不仅是对犯罪人报应的要求,也是对社会上的一般人进行威吓的需要。及至19世纪以降,刑事实证学派崛起,提出了教育刑的思想,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也不在于威吓,而在于教育改造,矫正犯罪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刑满之前受刑人表现良好,表明其已经得到矫正,理应提前释放出狱。因此,教育刑的思想为假释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说,假释制度是教育刑思想的产物。
(三)假释以受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为条件
假释的提前释放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未发生撤销假释的法定事由。因此,假释虽然是释放的一种情形,但与一般情况下的刑满释放是完全不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假释制度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由监所将犯人送至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扩展资料
假释出狱的注意事项
假释犯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对其改造的形式是将犯罪人置于监狱或劳改场所外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进行改造,因此,必须加强对假释犯的监督。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假释的监督工作主要由假释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承担。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监视他的行为,对他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律教育,促使犯罪人认真改造思想,努力争取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假释是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对假释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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