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合伙开公司用我的名字入股,我可能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朋友是事业单位编制,和别人开公司不方便出面,想用我的名字代替他出资入股,他是大股东。
我的名字不做法人,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本身也不用出资,只需要提供个人资料和签字就行,他每年给点帮忙的费用。
这样做会不会用什么风险?事前和他签订一个免责声明,比如公司盈亏债务都与我无关,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也都与我无关。这样的声明有法律效力么?
请各位大神耐心解答!

法律风险如下:

1、名义股东利用实质股东的股权发生的民事法律事件一般按照善意取得的规则来处理;

2、债权人要求名义股东偿还债权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质股东为答辩理由,但其可以在偿还相关债权后向实质股东请求赔付;

3、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权利来源于双方协议,该协议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等作为抗辩的理由,相应的,实质股东也不得以其实质股权要求替代名义股东的位置;

4、朋友合伙开公司用当事人的名字入股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

5、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1、你属于股权代持人
2、既然你登记为名义股东,那风险就是一定的
3、最典型的就是你朋友没有实缴出资,甚至抽逃出资,公司的受害人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你是跑不掉的

4、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