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如题所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流程。设计单位需遵循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如《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和详细设计开始前,需向出具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计审查申请,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申请文件齐全且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的,部门将立即受理;否则,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因。


如果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否则视为自动受理。审查过程中,部门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如需延长,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通知建设单位。


设计审查中,如果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必须整改并可能需要修改申请文件。设计若存在资质问题、未遵守法规标准、未充分论证未采纳建议或提供虚假信息,将导致审查不通过,但整改后可重新申请。


已经审查通过的设计若需变更,如改变设计影响安全性能或施工期间重新设计,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设计的审查。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30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4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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