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洗浴店泡澡猝死家属索赔被驳,这是为何?

如题所述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发布一起案件。73岁的周某和老伴冯某到一家洗浴店内洗浴,周某在浴池泡澡过程中突然晕倒。被人发现后洗浴店工作人员及时将其抬出浴池,进行急救并拨打120紧急送医,后周某抢救无效死亡。冯某认为洗浴店未尽到服务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找到经营者张某夫妇要求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冯某将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34.8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在我国的侵权法律体系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法律并不会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场所内的所有伤害事故“买单”,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这也是很多受害人在诉请赔偿时容易陷入的误区。另外,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周某进入被告经营的浴室洗澡,其与浴室已确立了合同关系。被告在其服务场所内对于消费者周某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被告在洗浴店多处显眼位置张贴有“60岁以上洗浴者需成人陪同”等警示标志。同时,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周某晕倒后,及时进行了紧急抢救并拨打了120,因此,洗浴店已经尽到服务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周某在明知自己曾患有中风的前提下,仍独自一人前往洗浴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最终驳回了冯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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