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第二款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第二款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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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03
请问该不动产登记时违反《城市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法定登记程序,比如没有提交共有人身证证件、结婚证,申请书上赠送共有人时存在代签行为,在取得房产证后难道只要过了二年,就丧失起诉权,该房产证就可以名正言顺为合法行为吗?
第2个回答  2019-12-19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就是说,行政性对人从指导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牵涉到不动产,比如房产登记等,那最长时限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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