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提成不发合法吗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判断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需具备三个要件: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经过公示程序。首先,从合法性讲,本案中公司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离职后提成工资不再发放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提成工资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单位以离职为由不予发放工资,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相冲突,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其次,从程序上讲,工资制度涉及职工的劳动报酬,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其制定需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若用人在制定或修改工资制度时未充分征询职工及工会的意见,而双方对该制度中的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该制度的生效条件。本案中,公司方虽然将该制度告知给了职工,但未能举证证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该规章制度的生效条件缺失,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另外,提成工资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尽了劳动义务,就应该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以离职为由不支付工资的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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