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离职期间请假超过两天,公司说不发上月工资,我要怎么办?

我在3月底交了离职申请,公司说必须提前一个月,可是在我之前辞职的都是交完就可以走了,而且公司还说必须要完成4月的任务,否则即使工作一个月也没有工资,后来家里有急事我就请假回家了,公司又说我请假超过两天不发我3月工资了,说是公司的制度上写的,可据我了解这个制度是这两天刚加上的,请问我要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急!!!)

  首先,必须承认你们公司有讹诈的嫌疑,你的合法权益一定不能轻易放弃。有强大的法律做后盾,还有劳动保障部门为你把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公司说必须提前一个月”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你不能只看其他人的辞职处理。
  关于你请假超过两天公司不发给3月工资的说法,公司纯粹是在讹人!法律没有这样的说法,公司的制度只是规范员工的准则,绝对不准与法律相抵触!关于请假超过两天也只能算是请假,也不可能归入“自动离职”,所以,权益方面,公司无权扣发你的工资。
  在申请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你脱离公司,虽然做法偏颇,可能影响你的权益维护,但是工资问题绝对可以挽回。
  劳动争议发生后,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3月份的工资可能会打折扣,因为你没有提前提交辞职申请就离职,按照公司规定是有赔偿的,你最好先与公司协商,找到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式解决,并告诉公司“我不想将事情闹大,更不想惊动劳动局”……如果公司一意孤行,请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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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03
你好,根据你提交的内容,作如下解答: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可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你提前三十天书面申请,离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办理薪资结算。否则就是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对劳动者有约束力:
(1)制订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即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或向全体员工征集意见;
(2)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即规章制度内容不得与任何法律法规相抵触,亦必须合乎情理。
(3)规章制度必须向全体员工公布。企业如果不能证明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就不能以此来约束劳动者。
3、根据你的叙述,公司的行为严重违法。你可以先和公司调解,要求支付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不予办理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你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
(2)离职申请单(证明你已提前书面申请,所以,离职申请单上必须有上司或其它领导的签字);
(3)仲裁申请书(请求的事项要明确,事实和理由要客观充分)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第2个回答  2010-04-03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2、你们公司的那个临时规定,是违法的强制条款。

3、正常的劳动争议很麻烦,需要先劳动仲裁,后起诉,周期比较长。

4、你还是尽量与公司的相关人员磨嘴皮子吧,协商解决最好,别让自己吃亏。

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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