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合伙开公司,每人占有50%的股权,A为公司法人代表,我想咨询以下三

A与B合伙开公司,每人占有50%的股权,A为公司法人代表,我想咨询以下三个问题: 1.两人合作开公司时,立有协议,一式两份,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和手印,此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益?出现纠纷时,此协议是否能起到作用? 2.公司公用帐户由A管理,并只刻了A一个人的私章,A不在公司,公司由B全权负责管理,此公用帐户由A一人管理是否具有风险,A是否能将公款据为已有并携款潜逃? 3.两人合伙开公司,如何相互制约,降低风险?

    首先您要确定您所指的“公司”的性质是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根本就不是公司,而只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会有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有公司章程。我无法根据您的描述推测。

    如果是法律上所说的“公司”,那么该公司应该制定公司章程的,两人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内容不能对抗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只是合伙企业,那么两个人签订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了。《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 规定:“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故,该协议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管理账户的话在财务上来讲是出纳的工作。《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故您可以让A管理公司的钱,但是不能让他既管钱又管账,这样很容易出事的

    如果您希望互相制约、降低风险,则需要根据您的需求请律师将其转化为法律语言规定在合伙协议中。这才能真正做到从法律的途径维护您的权利、降低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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