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按什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如题所述

学校到帐后按规定应按⽉发放给受助学⽣。

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资助对象:

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后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2年执行国家中职生资助政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学校按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照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格复查每学年进行一次。

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分月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资助10个月,每月按150元/人标准发放。

助学金发放的监督:

省财政厅、教育厅及有关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助学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健全考核、报告、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1.对学校未按规定报送助学金发放信息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助学金的;人员变动不及时上报核减的及其他违反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的,

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2.对银行未及时足额将助学金划入学生个人帐户的;因服务质量不佳的,造成学生办卡、用卡及领取助学金不方便的,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资助卡代办及助学金代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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