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撤诉的猫腻

如题所述

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包括撤诉、调解和判决三种。在评估法官工作时,会考虑调撤率、上诉率、息诉服判率、审限内结案率等多个指标。由于法官每年要处理三四百件案件,每份判决书长度可能都超过几百页,如果不在积极劝说原告撤诉方面下功夫,最终绩效考核结果可能会很不理想。因此,法官往往会有撤诉的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建议当事人撤诉并不违反法律,但这种建议并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是否接受法官的建议,拥有最终决定权。撤诉必须通过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若当事人未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法院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此外,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撤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但尚未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请求法院撤回起诉。2.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未明确提出撤诉申请,但其行为已表明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法院依法决定终止案件审理。
法律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可以在宣判判决或实施裁定前,建议被告更改该行政行为。
第二条:若被告根据法院建议更改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且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应裁定准许撤诉:(一)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二)被告的更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超出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书面告知法院更改决定;(四)无第三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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