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如何定罪

如题所述

聚众斗殴定罪如下:

1、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所以,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责任主义原理,以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为前提)。

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如下:

1、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3人以上例如,一方1人或2人、另一方3人以上进行斗殴的,仍然成立本罪。“众”包括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只是不承担责任而已)。例如,甲乙双方各3人,其中双方都有2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对此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只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才承担责任)。

2、聚众斗殴并不限于双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斗殴的情形。

3、聚众斗殴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约定与对方人员斗殴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要联系本罪的法益认定犯罪,对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4、聚众斗殴罪不可能由过失构成,也不要求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殴故意时,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处罚是: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界限是:

1.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罪与多人共同实施的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较易混淆,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区别:一是客观表现不同。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员多,规模较大,暴力程度更高,行为后果也更为严重;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参与人数一般相对较少,暴力程度和行为后果也相对较轻。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的犯罪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针对性,直接指向斗殴的对方;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则具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三是犯罪动机不同。聚众斗殴的动机一般是为了逞强争霸,或是团伙之间循环报复,目的是通过斗殴恐吓、制服对方;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是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目的是寻求精神刺激。

2、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多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其他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多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要求,而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给有关单位施加压力。

(2)对情节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则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3)对主体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之主体既可以是首要分子,也可以是其他积极参加者;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则仅限于首要分子。

3、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造成的伤害后果不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则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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