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复审主要是查什么?或者确定为预定新兵主要查什么?

如题所述

征兵复审主要是复查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检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部分)如下

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等。

扩展资料: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六章 政治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 对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第三十二条 经查实确属政治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作政治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过90天。对超过期限发现的政治条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退兵后不再补换。

对作退兵处理的新兵,部队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办妥退兵手续,并派专人送回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政治复查期间,属于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作退兵处理,部队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的,在与其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妥后可作退兵处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拒绝服兵役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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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08
公民应征入伍的主要程序兵役法律和法规规定:年满 至 岁的男性公民称适龄公民,经过兵役登记初步审查可服兵役的公民为应征公民。公民应征须履行规定的手续,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参加兵役登记。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公民,不分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依法参加兵役登记。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户口簿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张,并向兵役机关如实提供本人的情况。首次参加登记的公民在登记后向兵役机关领取兵役证,往年已登记过的公民应持兵役证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核登。( )参加征兵体检。在参加兵役登记后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接到体检通知后,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的兵役证、身份证、待业证和近期免冠照片 张到所在的区县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接受政治审查。经过体检并合格的对象,要接受兵役机关对其进行的政治审查。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自已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 )领取入伍通知书。经过基层出兵单位、区县征兵和区县人民政府三级审查批准,被确定为征集对象后,由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武部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最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公室向其发出入伍通知书。本人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到户口所在的警署(派出所)户口注销手续。( )领取新兵服装、接受入伍前教育。接到入伍通知书并了户口注销手续后,按兵役机关的通知,前往区县征兵公室领取新兵服装,并参加区县或基层单位组织的新兵教育活动,以进一步端正入伍动机和增强兵役法制观念。( )参加新兵欢送活动。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凡参加集体活动,均应着装整齐,按要求参加教育和学习活动,做到不酗酒、不违章骑车或驾车、不在外留宿、不擅自离沪到外地游玩,要自觉接受兵役部门、本单位领导和家长的教育和劝导,严格自我约束。( )安全起程,进入军营。按照入伍通知书的要求,做好离家奔赴军营的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结。在新兵集结、起运时,要服从接兵干部的管理,在所编入的班排中搞好团结,积极配合、协助接兵干部做好运输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到达部队。公民应征的基本条件本市征集的非农业户口的男性公民,应具备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的男性公民,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公民的征集年龄为当年满 至 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 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 岁;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征集当年年满 至 岁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根据部队一些特殊专业需要且本人同意,也可征集部分年满 岁的女性公民入伍,在校女大学生可放宽到 岁。公民应征的政治条件主要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公民应征的身体条件主要是:男、女性身长、体重均达到一定的标准。裸眼视力达到一定的标准。应征公民接受体检均要达到外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征兵工作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 年 月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第三条每年 月 日以前年满 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 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 月 日以前年满 岁未满 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公室承。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公室承。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公室,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公室负责。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十一条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 月 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 月 日以前年满 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十四条县、市征兵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 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找提供方便。第三章体格检查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从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为数,由县、市征兵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第四章政治审查第二十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第二十二条县、市征兵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第五章审定新兵第二十三条县、市征兵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第二十四条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第二十五条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第二十六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公室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第二十七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第六章交接新兵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法进行。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个师或者旅;(三)县、市征兵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四)县、市征兵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第三十条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公室联系,商定新兵自行报到的有关事宜(二)县、市征兵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公室的安排,与部队派出的联络组具体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根据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三)部队应当在新兵报到地点的四站、码关和机场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第三十一条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部队应当选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警,做好接兵工作;(二)接兵人员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公室做好征兵工作;(三)各级兵役机关应当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以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 天完毕。第三十二条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由县、市征兵公室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征兵公室保存;(二)县、市征兵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花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当密封,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当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千征集地的县、市征兵公室。第三十三条县、市征兵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第三十四条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戌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联勤(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第六章运输新兵第三十五条在征兵开始日的 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第三十七条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船只、飞机,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第三十八条县、市征兵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第三十九条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第七章检疫、复查和退兵第四十条新兵到达部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四十一条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不超过 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第四十二条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部队能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公室。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第九章经费开支第四十五条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第四十六条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第四十八条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这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第四十九条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第五十条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公室退兵手续之前,由部队负责;退兵手续之后,由人民政府征兵公室负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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