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口头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后,填写《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罚款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款决定的,同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