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周末加班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对于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6.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7.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需要紧急处理时,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8.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10.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1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且无法补休,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具体标准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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