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09〕250号

如题所述

盐城市政府为了有效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以增强资金管理,提升信用建设,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同时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平台的健康发展,发布了盐政发〔2009〕250号文件,明确了相关管理措施。

该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投融资主体,如城南新区开发投资公司和东方投资公司,它们主要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政府指定的、应由政府财政偿还的建设项目筹集资金。融资规模需年初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需求和偿还能力确定,遵循适度负债的原则。

投融资主体需要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明确融资规模、方式、期限、成本等,并在需要市财政局承诺的项目上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市财政局的承诺需经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对公益性项目进行特别管理,其贷款期限和金额有明确规定。各投融资主体需对融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建立偿债机制和财务监督体系,以确保资金效益和风险控制。

此外,融资资金使用情况将每月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报告,市审计局会定期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市国资委则负责平台的日常监管。各投融资主体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上报融资资金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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