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气瓶充装单位对气体使用者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如题所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合法生产并通过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报废的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获取使用登记证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建立包含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资料的安全技术档案,并记录设备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故障和事故情况。(《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如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则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相关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也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共有的特种设备可以委托管理,受托人需履行安全义务;未委托的,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需负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需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和检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进行全面检查并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公众使用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信息置于显著位置。乘客应遵守安全要求,遇运行异常时有序撤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规范进行水处理并接受定期检验;电梯的维护保养由制造单位或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改造、修理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办理变更登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应报废,不能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需具备相应管理人员、技术、设备等,并建立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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