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动自行车上牌条件

如题所述

2020年4月8日后,在深圳新购买的电动二轮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方可实施备案,对新购买的电动摩托车一律不得实施备案。注:电动摩托车整车编码首位字母为“L”。注意:电动车备案试点期间,深圳超标电动车也可备案。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最大电动机额定功率400瓦、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车体宽度不宽于0.45米、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蓄电池标称电压不高于48伏等,是标准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重要指标。

扩展资料

修订背景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是1999年发布实施的。后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

例如,原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最高车速超过40km/h;原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

这些产品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

此外,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较差,近几年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0年4月8日后,在深圳新购买的电动二轮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方可实施备案,对新购买的电动摩托车一律不得实施备案。注:电动摩托车整车编码首位字母为“L”。注意:电动车备案试点期间,深圳超标电动车也可备案。

超标电动车将不能上牌:

2020年6月15日起,宝安区和光明区超标的电动二轮车将不再予以发放黄色过渡标识的车辆仍可继续使用,过渡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违反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一系列的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获得CC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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