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捐赠渠道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7月19日20时至20日19时,我市出现大到暴雨,局部大暴雨。暴雨造成辉县市、卫辉市、长垣市、获嘉县21个乡镇受灾。据初步统计,截止20日21时,我市约5万余人受灾,受灾地区多处基础设施被毁、农田被淹、道路损毁,财产损失严重。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支持新乡抗洪救灾,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新乡市红十字会号召社会各界爱心单位和爱心人士积极为我市抗洪救灾捐款捐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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