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商品房交房条件有没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交房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3、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8、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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