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可以采用,(1)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在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内的,仍然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但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此类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2)“政府采购工程包括建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相关的装修、修缮、拆除”只是说明建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相关的装修、修缮、拆除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而不是等于政府采购工程,您认为的矛盾并不存在。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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