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是如何解决下岗民办代课教师老有所养老的

如题所述

怎么样才能解决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呢?应该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一、适当支付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同时,另外支付部分的25%补偿金。

原民办代课教师在岗期间只有几十元的工资,远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更别说“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差额给予25%的补偿金”。这才是他(她)贫穷的根本原因。如今他们渐渐的进入老年,只要得到当年的这些补偿金,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他(她)们的养老压力。

二、争取办理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教人发【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办发【1997(32号)】《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社保政策,将辞退代课教师的纳入城镇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

原民代教师在岗时,都是国民教育序列内的公办教育机构的事业编制的单位。按《社会保险法》,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法》也有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临时工应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为临时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该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原民办代课教师受聘工作事业单位的学校一二十年,应该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

三、享受离岗退养的待遇

《教师法》第30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原民办代课教师都在公办教育机构,和公办教师一样,长期同工不同酬。他们和公办教师的劳动对象一样,都在培养祖国的花朵,为国家培养人才。同样应该如公办教师一样享受退休或者退职待遇。教人发【1992(41号)】《关于进一步加改善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原民办代课教师,并没有按离岗退养办理手续,享受其政策,更别说有“退休或退职”的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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