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保险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1、信托范围不同:家族信托的范围要比保险金信托的范围要广,除合同收益权外,还包括现金、股权、债权、不动产、贵重物品。

2、资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资金起点按照监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托起点是1000万起,而保险金信托资金要求较低,按总保费或总保额来设置入围门槛,通常保额在500万以上就可以进行保险金信托。

3、杠杆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财富放大,利用较少的保费换取保额。

4、债务隔离不同:进入信托的资产与委托人的资产隔离,对于保险金信托来说,保险理赔之前,即保险金未进入信托之前,信托的隔离作用不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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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需要有非常好的程序保障:

第一,对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第二,对于现金类资产应该由委托人提供收入证明;

第三,对于不动产信托应该对产权人各个方面进行核实;

第四,对于动产,委托人要出具购买证明或者取得动产的权属证明;

第五,对于股权信托,还是采取比较慎重方式来去进行设立;可以采取刚才我讲的设立资金信托,把股权装入资金信托里面进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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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14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的门槛优势与信托财产在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方面的优势相结合的一种新产品,兼采二者之长。与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

NO.1 门槛低,并且有一定的杠杆功能

家族信托由于门槛较高,面向的是超高净值客户群,受众面较小,而保险金信托则为范围更大的高净值客户提供了机会。保险的杠杆功能在人寿保险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投保人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发生时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利用巨额保险赔偿实现财富的积累,再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通过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优势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

NO.2 锁定未来收益

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保险合同一旦签订,收益将锁定直至被保险人终身。在一般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可以通过管理实现信托资产保值增值,但是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甚至可能出现损失。

NO.3 操作更加便捷且争议少

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接受信托公司复杂的尽职调查,很多委托人由于不能提供受益人关系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无法通过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保险金信托的购买流程相对会简单很多。同时,根据我国税法,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被列入被保险人遗产。所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来说,权属清晰、无税务风险或夫妻财产混同风险。

第2个回答  2022-01-05

1、信托财产标的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以终身寿险设立保险金信托,由于终身寿险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保单会随着时间推移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并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将这些现金价值同时纳入信托财产范畴,因此信托财产规模应以保额计算;以大额年金险设立保险金信托,通常以保费计算信托财产规模,但在某些年金保险中存在定期领取的收益,除此以外还会有保险分红,分红也应纳入信托财产;另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一定金额的保费,退还的保费并非属于保险收益,但可约定属于信托财产,需要做全面考虑。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形式较为丰富,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利。当前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家族信托进行家族财富的传承规划,其需求也逐渐多样化,委托财产具备多样性,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也逐步加强,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类型正在不断丰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多,对家族信托受托人长期稳定地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设立门槛的监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根据银保监会于2018年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在信托存续期间并不要求任意时点信托财产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可能触发信托终止条款的关于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的限制则应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内容为准。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目前行业实践中操作的保险金信托,其设立的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满足未来财富管理以及传承的需要。此外,若在保险金信托中发生相关保险合同终止、中止、被撤销、被确认无效、被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保额降低进而影响信托财产规模或者价值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致使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通常会在保险金信托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提前终止信托条款。

3、信托当事人的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当事人的监管要求较为明确。一是在委托人方面,“37号文”中对家族信托提出了明确定义,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个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方面,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则不能视作家族信托;三是在受益人的设置要求方面,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这就明确了家族信托不可能成为自益信托。

保险金信托相关当事人的设置除了满足信托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要求,还需要受到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险金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由于信托委托人即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实践中要符合我国《保险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二是受托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角色问题,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受托人具有多重身份,信托公司会被指定或者变更为保险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项要求,但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其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五是不同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

4、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特点不同

保险金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阶段不同于其他信托产品,有三方面需要关注。一是信息披露,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应确保受托人(即保单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时知晓相关信息,可以由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通知受托人并积极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并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二是对于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的过程要求,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清晰,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由受托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交理赔申请,若由受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三是理赔资金到账之后的信托财产管理要求,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实际上并非开始于信托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理赔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后,此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投资运用、账户管理、运营维护、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这对受托人的长期稳定经营管理能力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开始于信托成立、办理完相应资产转入信托项下的确认手续之后,但家族信托的自身特点,对相应的管理运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是客户对信托财产管理风险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应与事先确定的委托人的风险偏好相一致;二是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的流动性要求,由于需要为财富传承发挥重要作用,家族信托的定期分配、条件分配和临时分配条款通常设置全面,这就对利益分配时的流动性提出了要求,需要受托人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动性需求;三是家族信托对于非货币财产的管理有专业性要求,由于委托财产类型多样,受托人在信托成立生效后,即开始履行对货币资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或者公司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复杂资产的管理运用,其复杂程度和专业程度较高,受托人的受托能力和综合实力十分重要,需要根据不同资产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管理,以实现家族信托财富规划传承的长期目标。

5、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业务交叉

实践当中,保险金信托业务与家族信托业务还存在交叉。一方面,对于信托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金信托,可以设置为家族信托,也可以将保单和其他财产共同置入家族信托。对于包含保险金请求权在内的家族信托,应当注意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规保险金信托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托;此外,若以终身寿险保单置入信托,还应当符合终身寿险对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可以由家族信托受托人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即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这种模式下,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再是保险投保人,而是由信托公司作为保险的投保人和保单的受益人,直接运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依照合同约定对保险理赔资金进行有效管理运用,有利于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可以切断保单作为委托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的充分隔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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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2-01-12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的门槛优势与信托财产在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方面的优势相结合的一种新产品,兼采二者之长。与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

NO.1 门槛低,并且有一定的杠杆功能

家族信托由于门槛较高,面向的是超高净值客户群,受众面较小,而保险金信托则为范围更大的高净值客户提供了机会。保险的杠杆功能在人寿保险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投保人每年缴纳较少的保费,当保险发生时保险金的数额通常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数倍,利用巨额保险赔偿实现财富的积累,再将数额巨大的保险金纳入信托架构,通过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优势实现个人财富的保值增值。

NO.2 锁定未来收益

以终身型年金险为例,保险合同一旦签订,收益将锁定直至被保险人终身。在一般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可以通过管理实现信托资产保值增值,但是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甚至可能出现损失。

NO.3 操作更加便捷且争议少

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需要接受信托公司复杂的尽职调查,很多委托人由于不能提供受益人关系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无法通过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保险金信托的购买流程相对会简单很多。同时,根据我国税法,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不被列入被保险人遗产。所以,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来说,权属清晰、无税务风险或夫妻财产混同风险。
第4个回答  2022-01-09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在于信托范围不同、资金要求不同、杠杆作用不同和债务隔离不同。

1、信托范围不同:
家族信托的范围要比保险金信托的范围要广,除合同收益权外,还包括现金、股权、债权、不动产、贵重物品。

2、资金要求不同:家族信托资金起点按照监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托起点是1000万起,而保险金信托资金要求较低,按总保费或总保额来设置入围门槛,通常保额在500万以上就可以进行保险金信托。

3、杠杆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财富放大,利用较少的保费换取保额。

4、债务隔离不同:进入信托的资产与委托人的资产隔离,对于保险金信托来说,保险理赔之前,即保险金未进入信托之前,信托的隔离作用不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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