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旨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通过预审,介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建设方案合理性、项目用地选址合理性、项目用地规模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及早发现项目报建过程中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建设项目用地合理选址、优化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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