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04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少于南北向建筑相邻两栋建筑高度之和一半的0.8倍;新城区不少于1.0倍,并符合消防要求. 当新建建筑在已形成建筑南侧或北侧,原建筑未留足间距的,新建建筑退让原则上不少于自身建筑应退间距,并应符合消防要求.原建筑产权方要求新建建筑多退让的,新建建筑具备退让条件,由原建建筑产权方与新建方协议退让;不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可以不多退.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东西相邻关系建筑老城区不少于6米,新城区不少于8米;南北相邻关系建筑,按前款纵墙面与纵墙面间距计算. 山墙面与纵墙面重叠面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按纵墙面与纵墙面间距计算.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 ①贴邻:相邻不开窗的前提下,可不留间距贴邻建设,但建筑要符合防火要求. ②相邻建筑单侧开窗,应留间距4米以上.已建房屋山墙开窗没有留足自身应留间距,新建方只须留足对等间距且不得开窗,同时建筑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已建建筑未经规划许可自行开窗的,新建方可以贴邻建设,但建筑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③相邻建筑开窗应留间距6米以上.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南北向建筑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老城区不少于24米,新城区不少于26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东西向相邻关系不少于13米,南北向相邻关系按纵墙面与纵墙面间距计算. 3、山墙与山墙面的间距: ①贴邻:双方不开窗的前提下,可以不留间距贴邻建设,但建筑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②留间距:不少于13米. ③一方已经开窗,且没有留够自身间距一半以上,新建方所留间距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老城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少于13米;新城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少于13米.最大间距老城区不少于24米,新区不少于26米.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的间距按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2目计算.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3目计算. 临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少于前款相关规定的90%,且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第九条 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建筑物,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主墙面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面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非平行布置建筑(即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面最远和最近的加权平均数)之间的建筑间距,按正南北向相对影响面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正南北向相对影响面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按前面八条、九条、十条计算间距的0.5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0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两幢建筑虽为平行建筑,与正南北向夹角在15°以下(含15°)的按平行建筑间距计算,在15°-60°之间按非平行布置建筑计算在60°(含60°)以上的按垂直距离之间距计算. 第十四条 相邻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双方各向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间距的一半. 第十五条 新区部分已基本建成区域内新建零星建筑,按新区间距标准确有难度的,可参照老城区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与道路另一侧建筑间距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临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分别后退8米、5米和3米.但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的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底层带商业用房的建筑物及小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三)新建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老城区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 (四)工业厂房、仓库、管理用房等,在满足道路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五)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1米以上,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其台阶、坡道、基础、地下室、施工维护设置、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本条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最外凸部分起算. (六)在城市规划中设有明确的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相邻关系和建筑间距要求确定退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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