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因此在夫妻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是可以改姓的。
但是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通过隐瞒事实、编造理由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通常更改姓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2、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3、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4、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5、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6、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7、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8、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9、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10、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11、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夫妻离婚后孩子改姓所需材料:
1、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其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
(1)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的姓名变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1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要在其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更名”的意见并签属原姓名;
(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提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提出申请需提供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在校生由学校出具证明以及学籍档案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户口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和人事档案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职业人员由社区居民委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2)市局人口卡查卡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附法院判决书。
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权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须由监护人双方协商决定。那么,如果非要给孩子改姓,简单来说需要两个步骤。
1、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2、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