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领取

如题所述

(一)缴费人员:具有广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服役人员,非服刑人员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设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等15个档次。2.政府为困难人员代缴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继续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3.政府补贴: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45元;500元补贴60元;600元补贴65元;700元补贴7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20元;1000元补贴150元;1500元补贴175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200元。跨年度缴费属中断补缴,补缴年度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缴费时间和方式:(一)缴费时间:1月1日起,至12月20日结束,由税务部门征收。(二)缴费方式:(1)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到县级税务大厅进行现金缴费;(2)参保人携带带身份证、农商行存折(卡)到本乡(镇)农商行签订银行代扣协议书,并将当年保险费足额存入农商行存折(卡)便于扣款;(3)参保人可使用微信登录广西税务12366缴费,具体详询县税务大厅(联系电话:3522233或3521145)。
      (四)领取养老金人员、标准和方式:1.领取人员:具有天等县户籍,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11年开始逐年缴费或补缴至60周岁。2.领取标准:(1) 1951年6月30日(含)前出生,直接领取养老金,60-64周岁每人每月领141元,65周岁(当月到龄)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领取146元;(2)1951年7月1日(含)后出生以后出生的城乡居民从2011年起必须先缴费,年满60周岁的次月才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60-64周岁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41元+(个人缴费账户金额÷139);65周岁(当月到龄)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146元+(个人缴费账户金额÷139)。3.领取方式:(1)缴费后年满60周岁的新增领取养老金人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农商行存折(卡)或社保卡到本乡(镇)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2)农商行将养老金直接拨付到领取人的存折(卡)或社保卡,如领取人换存折(卡)请到本乡(镇)社保中心办理更换手续,确保养老金顺利发放。
      (五)丧葬补助费人员、标准和方式:1.领取人员:正常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死亡人员。2.领取标准:2015-2018年度死亡每人补助400元;2019年起每人补助600元。3.申领方式: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60日内,家庭受益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死亡人员农商行存折(卡)或受益人农商行存折(卡)、户口簿、死亡注销证明到本乡(镇)社保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六)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方式:1.重复领取。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包括企业养老保险金、机关养老保险金),不论先领取的是哪种养老金,都是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数追还多领的城乡居民养老金,拒绝退还的则停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退还后再继续发放。 2.死亡冒领。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家属继续冒领领取养老金要如数退还多领的养老金,如追缴不退还的,停发其家庭中另外领取养老金的成员(同一个家庭不同户口簿的也停发),涉及数额较大且不配合退回养老金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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