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罚款了还需要拆除吗

如题所述

违建交了罚款还是要拆除的,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对于违章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拆迁和罚款是可以并用的。
违建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违建的强拆流程具体如下:
1、发现违建。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2、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3、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4、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5、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6、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7、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8、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9、实施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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