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3—3,单)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答案】:B
本题专考监护人的选任。《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除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外,“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亦可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A项错误。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选项B正确。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方由人民法院裁决,也就是说,对于监护人人选的争议,应先指定,后裁定,故C项错误。甲虽为精神病人,但同时亦是未成年人,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条的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即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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