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追尾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如题所述

车辆修理费用、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因事故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一、车辆修理费用
当车辆因追尾事故受损时,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修理费用。这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更换零部件的费用以及因修理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拖车费用、停车费用等。受害方需要提供维修发票、维修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
二、人身伤害赔偿
如果追尾事故导致受害方受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医疗费用包括救治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误工费则是因受伤导致无法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护理费是指因受伤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如果受伤导致残疾,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
三、财产损失赔偿
除了车辆修理费用外,受害方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事故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如随车物品的损失、车载电子设备的损坏等。这些损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购买发票、损坏照片等,以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失。
四、其他合理费用
因追尾事故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鉴定费等,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这些费用需要提供相关票据或证明,以证明其合理性和实际发生。
综上所述:
在交通追尾事故中,如果对方全责,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用、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因事故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受害方在提出赔偿要求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实际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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