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中南大学研究生跳楼事件

如题所述

 为这位早逝的研究生默哀。固然像很多人说的那样,姜同学并不处于死局,却走向死路很不应该,但我们不是当事人,或许理解不了当事人内中的悲苦和心酸,自然不好评说。我想说的是很多人没有看到这件事的背后蕴含这的问题:对高等教育的监管不力。

在姜同学生命和理想的破灭过程中,导师、同门、其他教师和学生,乃至于整个学术环境和高校场,都因“塌方式腐败”被推上共谋的被告席。如果把此事当做一个孤立的偶发的个体的问题,仅仅谴责与此事有关的一两个无德的导师,我相信未来还会出现更多的姜东身,无助于整个制度环境的改善。只有反思为何整个教育体制中的每一分子都有可能成为充满“平庸之恶”的“艾希曼”,才能保障悲剧不被重演。

在高校的环境里,学生帮导师干活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我相信基本上至博士后,下至部分本科生都有类似的经历。在我看来,在这件事中,重要的是导师对学生的态度。即学生仅仅是你可以利用的廉价劳动力还是你在学术上的继承者和接班人。一些人,比如我的导师,就是抱着后者的心态让部分他认为更有培养能力的学生参与自己的学术研究活动。他只选择部分学生协助自己撰写书稿,发表文章,申请课题,相应的,我们也能享受到其他同门享受不到的一些待遇,例如跟随老师去各地参加学术会议,毕业时被老师引荐给其他同级别的大学者深造等。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替导师干活,学生的心态肯定不会那么抵触了。还有的导师,就和姜同学的导师类似了,让学生给自己写文章,发表了还后面不挂学生名,从收快递到出去办案子都让学生来,美其名曰学习社会经验,实际上就是找个免费秘书。最可怕的是,这样的导师,在目前的高等教育体制下,是没有规范和惩罚的规则和空间的。

在高等教育体制还没有完全成熟的当下中国,如果仅希望依靠导师或学校管理者的德性来以德治校,显然是痴人说梦。毕竟人性自私,“老板”们为了自身利益的诱导,压迫学生乃是特殊的制度环境造成的。没有《高等教育法》和高校章程对大学导师的监督,没有学生和导师的双向选择和分配机制,导师还存在对学生毕业与否的一票否决权,“走后门”、“潜规则”还有一天有利在高校的场域中。上面的任何一点只要没有履行,就必然会出现新的姜东身。作为法律人,我不相信道德和自省能够完全规范我们的环境,只有制度才是管人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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