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罪犯的人格尊严有什么保护

如题所述

  在监狱法中和看守条例中都对罪犯的人格尊严给予了法定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令第52号)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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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
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
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
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
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
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
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
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
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
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
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
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
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规定: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
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
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
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九条规定: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
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规定: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规定: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
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六十一条规定: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
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

教育。

第六十三条规定: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
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规定: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
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规定: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规定: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
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规定: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
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3个回答  2015-11-0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
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
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
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
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
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
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
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
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
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
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
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
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4个回答  2013-11-28
法律有保护罪犯人格尊严的权利和义务 对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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