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比亚矿业权设置及管理

如题所述

赞比亚各种矿权许可证由矿业与矿产发展部(Ministry of Mines and Minerals Developm ent)颁发,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矿山和矿产开发法案2008》(The Mines and Minerals Development Bill,2008)规定了7种类型的矿业许可证。

1)找矿许可证(Prospecting Licence,PL):授予任何土地上所有矿产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2 a,到期可再延续2 a,但最长不能延续超过7 a;面积不超过29 940个地籍单位(Cadastre Unit,一个地籍单位为3.34hm2,即0.0334km2)。

2)大规模采矿证书(Large Scale Mining Licence,LSML):证书的时效期最长可达25a,主要是矿业开采以及附带的活动。登记区域控制在矿业开采的范围内,申请时必须有环境保护计划和雇佣培训赞比亚当地人的建议;面积不超过7485个地籍单位(Cadastre Unit)。

3)大规模宝石采矿证(Large-Scale Gemstone Licence,LSGL):有效期不超过10a,到期可延续,但不得超过10 a;面积不超过7485个地籍单位(Cadastre Unit)。

4)勘探许可(Prospecting Permit,PP),有效期为5a,且不能更新和延续;面积不能超过300个地籍单位(C adastre U nit)。

5)小规模采矿许可证(Small Scale Mining Licence,SSML),有效期不超过10a;面积不能超过120个地籍单位(Cadastre Unit)。

6)小规模宝石采矿许可证(Small Scale Gemstone Licence,SSGL),有效期不超过10 a;面积不能超过120个地籍单位(Cadastre Unit)。

7)手工采矿权(Artisan's Mining Right,AMR),有效期为2 a;面积不能超过2个地籍单位(Cadastre Unit)。

《矿山和矿产开发法案2008》规定:找矿许可证、大规模采矿证和大规模宝石采矿证可以授予外国人或外国公司,而勘探许可、小规模采矿许可证、小规模宝石采矿许可证和手工采矿权不能授予外国人或外国公司,而只能授予赞比亚人或赞比亚人持有或控股的公司。该法案还对各类矿权的申请人条件、申请流程、需准备材料、时间期限、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地质工作和分析测试、矿业税收等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说明。

矿业与矿产发展部是赞比亚矿产资源的管理部门,部长在部长助理的协助下负责矿业政策的制订。主要的行政职能是部长的常务秘书直接管理的4个部门:地质调查局、矿业发展局、矿山安全局和办公厅(事务管理工作)。

地质调查局(Geological Survey Department):主要的任务是提供全国性的基础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资料,充当赞比亚国家地质资料信息中心的角色,并为公众提供信息支持和咨询服务。

矿业发展局(Mines Development Department):主要职能是签发所有的找矿、保留和采矿许可证,同时对矿业开采进行监督,以确保能够在规定的程序下进行,并且符合矿业法;也签发宝石销售证书、普查、区块划分、矿业开发边界勘测等工作。

矿山安全局(Mines Safety Department):制订、监控和维护与矿产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勘探、开发、生产安全、运输、使用、存放、销毁、出口和爆炸物等有关的立法与执法工作。

赞比亚矿业与矿产发展部还出版了全国地质及矿产分布图(1∶200万)和全国地质图(1∶100万)以及局部地区1∶10万地质图和地质调查报告,这些基础性地质资料都可以购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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