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入事业单位编制,单位与我签订了聘用合同,双方约定一栏说明,如果我主动离职要赔偿2万元损失费。

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在下面图片内。第二条写到,乙方主动辞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想甲方支付各项损失费合计人民币2万元。第三条写到,无论本科通是否有反规定,乙方任何原因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均应当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我知道,聘用合同是不能规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但是这个他写在双方约定里面,不知道是否合法。我打算辞职了,所以想请问这个规定是否合法?毕竟第二条和第三条太像霸王条款了。而且我们也不存在培训费什么的。麻烦各位懂法律的人给指点一下!谢谢!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员工在签合同前已经知晓与事业单位的解除合同约定,表示员工已同意该约定,那么这份合同在解除时是按照约定来执行的,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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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07
首先、约定的终止条件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是法定的,不能由企业和员工约定。
其次、约定的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任何情形都不能约定违约金。
最后、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但是当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员工可以立即辞职,无需受三十天的限制。
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问题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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