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专业人士,本人于2010年法院判离婚,当时,在法院民事调解书上写明了,婚后双方购买一套房屋

请问法律专业人士,本人于2010年法院判离婚,当时,在法院民事调解书上写明了,婚后双方购买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妻子名下),该房屋双方均自愿将房屋的权利全部赠予给婚生女儿(已满18岁),非经女儿的同喜,该房屋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目前,女儿自愿将父亲离婚时赠予给女儿该房屋一半产权和权利归还给父亲,请问女儿亲自写一份赠予给该房屋一半产权与权利的协议书是否在法律上能够认可?

如果离婚时协议是生效的,女儿现在写的这份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追问

请问那要怎么处理才能从法律上认习?

追答

协议双方同意下从新另一份协议,到合法部门确认。

追问

女儿写一份赠予给该房屋一半产权的权利,到公证处公证一下,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吗?

追答

是认可的,但你之前的离婚协议也是在法律的认可范围,2020年女儿才有权处理房产,现在就是怕女儿的妈妈有意见。

追问

肯定会有意见!请问有其它好的方式与方法吗?

追答

让女儿妈妈也有同等的权利。

追问

我直要回属于自己房屋一半产权的权利。

追答

和对方协商,如果双方有同等权利,应该会同意的。但作为父母,尽量不要影响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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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06
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孩子那么大了,你们两个还自私自利故意孤立孩子,“该房屋双方均自愿将房屋的权利全部赠予给婚生女儿”,这不是爱幼,违反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对违反此条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他们犯这么低级的错误他们可能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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